記者蘇秀慧/台北報導 民眾正忙於申報個人綜所稅,去年個人出售房屋若不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,該如何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?
高雄國稅局近來接獲不少民眾詢問,去年出售不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的房屋,並以約定房地總價方式完成交易,該如何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?應視能否提出交易時的房屋成交價額證明文件,分成兩種方式。 高雄國稅局表示,個人出售房屋,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房屋成交價額、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者,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,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,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,及因取得、改良和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。 個人出售房屋之後,申報時應檢附原始取得及交易時的買賣契約書,若原始取得及交易簽訂契約只有房地總價款,未區分房、地價款,高雄國稅局指出,由於房地稅舊制只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,因此,應以「交易時的成交價額」減「原始取得成本」減「相關必要費用」後的餘額,乘以「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」占「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」的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。 至於可扣除的成本,可分為三大類,包括:一、過戶前給付銀行的利息;二、必要費用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公證費、仲介費等;房屋修繕、水電工程、衛浴工程、油漆工程等費用。移轉費用如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等。 高雄國稅局強調,取得房屋所有權後,支付出售前使用期間的房屋稅、管理費及清潔費、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,均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,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。